公告日期:2015-10-13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百强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10月12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在北京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7,000,10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3,213,677份的52.98%,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7,000,1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50000.00
公证费10000.00
合计6000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10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百强ETF终止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年10月14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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