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3-19
关于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能源行业”,代码510610)、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材料行业”,代码510620)的基金合同自2013年3月28日起生效,至2016年3月28日将届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根据基金的资产规模状况和近期市场情况,能源行业、材料行业有可能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特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若截至2016年3月28日日终,能源行业、材料行业的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自2016年3月29日起,上述两只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终止前可办理相关业务时间提交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申请,仍将按照交易所、登记公司、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若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办理能源行业、材料行业的终止上市等事宜。
三、风险提示:若基金合同终止,投资者将无法正常申赎和交易,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终止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关注折溢价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将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及变化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