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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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 2013】 151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
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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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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