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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23 08:18:3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平安大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23

关于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 300
基金主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
码) 5103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 平安大
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平
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 月 26 日
注: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
“51039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额限制
(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由于本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进行
了基金份额折算,故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由 300 万份调整为 90 万份。
(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 2)申购的原则
1) “份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基金销售
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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