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8年1月1日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同时由本公司按照规定完成相关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产品中扣缴,有可能对产品税费支出、净值或实际收益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留意。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有所调整,本公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2)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或至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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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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