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23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 年 1 月 23 日
根据《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210,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证综指 ETF
场内简称 综指 ETF(扩位简称:上证指数 ETF)
基金代码 51021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证综
公告依据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综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 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 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 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业务办理时间
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
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需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集合申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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