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利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
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