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3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等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规定核算和缴纳旗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增值税由产品资产承担,税费增加可能影响产品净值、投资收益等,特提请投资者知悉。
未来如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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