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9
财务报表附注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概况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55 号《关于准予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即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0
年,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 2,934,599,976.59 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3]1875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
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公告(基金)【2023】240 号公告,本基金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份额。
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
据)、AAA 级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或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
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暂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晶泰公司”)、榆林市
江山永宸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永宸公司”)及内蒙古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京能”)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聘任内蒙古京能
在任期内根据协议的约定提供基础设施项目的各项运营管理服务。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批准报出。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基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含:中航-京能光伏 1 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湖北晶泰公司、榆林永宸公司。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3 号<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基金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
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基金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 3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基金经营成果和合并基金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会计期间
本基金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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