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4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5
( 一 )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5
( 二 ) 开滦汇鑫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 三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0
(四) 中铁信托-河北高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1期资产服务信托…… 12 (五) 中铁信托-河北高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期资产服务信托…… 14
(六) 中铁信托-河北高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3期资产服务信托…… 17
(七)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
(八)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 九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 十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6
(十一)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8
( 十二)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 十三)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2
(十四)国泰君安君得农银高速冀盈1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4
(十五)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6
( 十六)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三、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40
四、结论意见 40
ZH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Limited Liablity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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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银瑞信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就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 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
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
(上证发[202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ZHIONG LUN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发 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就本基金所涉前述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以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工 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
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工银瑞信基金、协 助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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