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06 17:43: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

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工银瑞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9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1]11 号,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 30 条及第 31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
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

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 18 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 12 条、第 26 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
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