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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8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审计报告
11.5.1 基金基本情况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1729 号《关于准予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
期限为 62 年。本基金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共募集
1,255,000,000.00 元(不含认购资金利息),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0739337_A51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租赁住房类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将优先投资于以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拥 有或推荐的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 营权利。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AAA 级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或货币市 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 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 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 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 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调整。
本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批准报出。

11.5.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模板第 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中 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 11.5.4 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 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11.5.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的合并及个别财务状况以及本报告期间的合并及个别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11.5.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1.5.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1.5.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11.5.4.3 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基金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 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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