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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17:48: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售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2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3

( 一 ) 科工园公司 4
(二) 中金财富 6

(三) 华润信托(代表睿盈18号信托计划) 8

(四) 陕国投(代表金玉202号信托计划) 10

(五) 北方信托(代表众享一号信托计划第12期、第13期) 12

(六) 中信证券 15

(七) 英大证券 17

( 八 ) 国投证券 19

(九) 博时资本 20

三、 结论意见 22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财务顾 问”)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规 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REITs发售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 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原始权益人及 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各项文件资料,并通过登录行业 主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必要的公开信息,并就与本次战略 配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博时基金、国投证券、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 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承诺函、调查表等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任 何有关重要事实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均为真实有效,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取得合法授权。

2.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配售相 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 所并不对财务、税收、外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原始权益人等本基金参与机构及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 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与释义规则与《博时津开 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网下询价公告》,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 科工园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 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拟从如下范围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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