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
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法定代表人:陶耿
成立时间:2010-08-2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6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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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 万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
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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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
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冲突或矛盾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之事项,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基金合同》的约定与本协议
约定相冲突或矛盾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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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要投资于以优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投
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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