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3
二、 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 ......4
(一) 战略配售方案 ......4
(二) 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6
1.北京洁源 ...... 6
2.内蒙明阳 ...... 8
3.中信建投证券 ...... 9
4.国泰君安证券 ...... 11
5.银河证券 ...... 12
6.中信证券 ...... 14
7.中金公司 ...... 15
8.中金财富证券 ...... 17
9.中信建投优睿 1 号 ...... 18
10.嘉实基金宝睿 5 号 ...... 20
11.招商信诺人寿...... 22
12.国寿瑞驰基金 ...... 23
13.盛泉恒元 9 号 ...... 25
14.盛泉恒元 19 号 ...... 27
15.盛泉恒元 38 号 ...... 28
16.兴业国信 ...... 30
17.湖北铁路基金 ...... 31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33
四、 结论 ......33
1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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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331 号
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1.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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