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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7:31: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24〕969 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
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误导之处。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发售业务(试行 )》(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 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1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1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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