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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17:08:47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事宜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引 言

致: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在中国1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中铁建 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投”)委托,就铁建重投增持国金铁建 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金中国铁建REIT” 或“基础设施基金”,基金代码:508008)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是否 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阅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 持主体铁建重投提供的相关文件,就增持主体的资格、本次增持安排以及本次增持 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官方网站等方式获取必要的公开信息。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1)相关各方提交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含 数据电文,下同),复制件(含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 或电子邮件而获取; (2)相关各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 的印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 (3)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 署该等文件; (4)相关各方关于本次增持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1)本所仅就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2)囿于专业所限,本所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凭 证/账册/报表、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仅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能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官方 网站公开信息出具法律意见;(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项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或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明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假设、声明及承诺,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金杜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铁建重投针对本次增持豁免要约收 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见正文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铁建重投。根据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 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6日核发的铁建重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5U8EFP55) 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²的查 询,截至查询日,铁建重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 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 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 : 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刘一鸣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 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管理咨 询;工程项目管理;旅游项目开发;土地整治;物业管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6年11月16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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