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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6:59:3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6

二 、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核查 7

( 一 )战略投资者概况 7

(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9

1. 百联股份 9

2. 上海证券 10

3. 东方证券 11

4. 国泰君安证券 12
5. 国泰君安投管 13

6. 中信证券 14

7.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 16

8.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1号资管计划) 17

9. 创金合信基金(代表信雅中证2号资管计划) 18

10.太平洋寿险 19

11. 太平洋财险 20

12. 太平洋集团 21

13. 工银安盛 22

14.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23

15.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3号信托计划) 25

16.中诚信托(代表汇赢24号信托计划) 26

17.中诚信托(代表汇赢55号信托计划) 27

18.中诚信托(代表汇赢70号信托计划) 28

19. 工银瑞投(代表工银理财四海甄选资管计划) 28

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 江苏信托(代表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信托计划) 30

21. 华润信托(代表瑞安8号信托计划) 31

22. 广州合凡 33

三 、禁止情形核查 34

四 、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核查 34

(一)战略配售比例情况 34

(二)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情况 35

五 、结论 3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且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就上海 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股份”或“原始权益人”)作为原始权益 人,以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基 础设施项目的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基金”或“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百联消费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战略 投资者资格适当性、禁止情形、战略配售比例及获配份额持有期限等事项进行了 审查和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战略配售涉及的上述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 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系本所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 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假设:
(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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