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定期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 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 年 5月17日[2021]1665号文《关于准予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20年(含20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存续期内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的同意,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及上市交易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本基金未来实际收益情况由所投资的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及扩募基础设施项目(如有)未来经营情况决定。本基金分派现金流非永续现金流,每年度分派之后基金净值将相应下降,基金分派年限以所投资的底层基础设施项目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为限,目前本基金初始投资的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最长
至2031年12月25日,该时间点之后,如收费权未展期,所投资的杭徽高速公路将不再有稳定的现金流流入。
本基金支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已考虑到了截至股权转让基准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公司中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和任何利益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股权转让基准日为止的项目公司的任何应分配和支付予原始权益人的应分配红利(如有)以及原始权益人就标的股权在中国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权益和负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主要原始权益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将聘请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徽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
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浙江杭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聘请沪杭甬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其运营管理杭徽高速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职责。协议约定项目公司浙江杭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存续过程中需按期向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管理成本,此委托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该《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于本基金成立之前已签署,《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在基金《募集说明书》第十九章中已进行披露,且本基金的架构与运作均基于此协议,除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解聘的情形外,预计该协议将在本基金存续期间长期有效。投资者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本基金,视同已认可本基金的相关交易架构和文件。除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解聘的情形外,根据本《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本基金在存续过程中将不再重复审议决策。
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不代表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存续期内,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投资于高速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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