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6-26
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1
第二部分 释义......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3-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4-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5-1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1
第八部分 长盛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9-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20-1
第二十一部分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的终止运作......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2-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1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25-1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26-1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27-1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28-1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9-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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