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2024 年 6 月 19 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一、重要提示
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基金”)担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6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28号文注册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
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8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9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0年10月29日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均转换成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自2020年12月4日起,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24年5月24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24年6月5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即2024年6月6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
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2024年5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上证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6月5日,自2024年6月6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
理人长盛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6月6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
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场外简称 长盛上证50指数(LOF)
基金场内简称 上证50LOF基金
基金代码 50204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2月4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2024年6 13,053,142.91份
月5日)基金份额总额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
投资目标 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
现对上证50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50指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