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本次《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场外简称:长盛上证 50 指数(LOF)
基金场内简称:上证 50LOF 基金
基金代码:50204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 1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项下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已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
放赎回业务。同时,为保护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
8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自 2024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5 日止,该期间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自 2024 年 6 月 6 日起,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自该日起,本基金停牌至终止上市。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财产将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分配。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变现的,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财产清算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自 2024 年 6 月 6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
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再受理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申请。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