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6-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26

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6月26日
重要提示
1、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28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
4、本基金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1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的进行控制。
7、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本基金的发售基金代码为“502040”,基金简称为“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场内简称为“上50分级”。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三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8、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盛上证50份额”,场内简称“上50分级”,场内代码502040)、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长盛上证50A份额”,场内简称“上50A”,场内代码502041),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长盛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长盛上证50B份额”,场内简称“上50B”,场内代码502042)。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长盛上证50A份额、长盛上证50B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长盛上证50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9、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剩余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
场外长盛上证5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和长盛上证5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0、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长盛上证5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长盛上证5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办长盛上证50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1:1的比例分离为长盛上证50A份额
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长盛上证50份额、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长盛上证50份额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长盛上证50A份额与长盛上证50B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