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1 09:55:01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北京
转发
发表于 2024-12-11 09:50:03 发布于 北京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年是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的第三年。今天南方基金就跟大家一起,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我国在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取得的显著成效。

案例一

2015年10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项目被深圳某区政府整体收购为人才保障房。在此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法人甲某请托时任深圳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乙某帮忙推进该收购项目。为感谢乙某关照,甲某准备将一处房产赠予乙某。

被告人丙某在乙某的示意下,接收甲某交予的50万元购房定金。后因乙某不想要此房,丙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原购房定金退回被告人丙某银行卡内。甲某将此房折算人民币350万元,并于2016年1月,将剩余的300万元现金交予丙某代收。

按照乙某要求,丙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乙某,70万元用于老家建房,250万元于2016年2月至4月陆续存入本人银行卡内。后又应乙某要求,丙某于2016年2月开立股票账户,陆续购入价值约250万元股票。

丙某在明知相关资金是乙某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乙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2022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2023.8.7)

案例二

2015年以来,以凌某为首的通关团伙,与境外钻石供应商以及国内钻石货主合谋,利用“水客”或粤港两地车以夹藏方式走私钻石入境,涉及案值51.44亿元,涉及偷逃应缴税额9亿余元。

为实现境外钻石供应商与国内钻石货主之间美元货款的结算,罗某、方某和林某(方某的妻子)明知凌某团伙为国内货主走私钻石并代为向境外钻石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况,仍与凌某合谋,在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后,利用“地下钱庄”渠道协助转移资金,共涉及洗钱金额1.77亿元。此外,罗某、方某和林某参与走私钻石入境,分别涉及偷逃应缴税额3800万元,2984万元。

2022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宣判,认定凌某、罗某、林某、方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该四人同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执行凌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亿五十万元;执行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执行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2023.7.6)

案例三

2021年10月,沈某自购工具,将普通电子烟油和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勾兑成含有大麻素电子烟油的电子烟后进行贩卖。

2021年10月至12月,沈某向吉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的电子烟24次,为掩饰资金性质及去向,沈某使用其母亲于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入本人微信账户,共计人民币48800元。

2022年9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案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2023.6.25)

总体而言,我国在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后续南方基金还会继续给大家分享其他类型的洗钱罪案例。反洗钱工作不仅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利国利民意义重大。

为了防范洗钱风险,我们一定要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保护好个人信息,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保持高度警惕。最后,南方基金还想提醒大家,反洗钱人人有责,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请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配产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来源:闻基期舞的财富号 2024-12-11 09:50) [点击查看原文]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