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0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5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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