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2 19:09:21 股吧网页版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南方瑞合三年定开混合发起(LOF)(场内简称:南方瑞合 LOF)

基金主代码 50106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公告依据 金合同》、《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6 日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由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当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三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 开
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由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当
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场
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