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1
临时公告
关于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6号,下称“《通知》”)相关规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下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三、估值方法”中的“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4)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 临时公告
含估值日当天)。”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参照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删除托管协议“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
法”中的“2、估值方法”中“(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4)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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