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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同德: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0-26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决定自即日起对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改如下:
一、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
基金”)原契约中“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内容修改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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