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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汉博:关于修改基金契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0-1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汉盛证券投资基金、汉兴证券投资基金、汉鼎证
券投资基金和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要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汉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和汉博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对以上四只封闭
式基金的原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汉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原基金契约")的修改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原基金契约的第十二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改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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