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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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0-10-16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一、前 言
(一)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本基金的中文全称: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性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潮流,对未来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淄博基金”、“通发基金”和“三峡基金”经重组规范、合并而来。其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金”、“三峡投资基金”。其中“淄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2〕424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淄博支行(后转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后转为山东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行规模为1亿元。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分行为该基金托管人。“通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8号批准,由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241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9月8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于1994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1993年红利转“基金”850万元,实有基金5850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的要求,沈阳证券公司整体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现基金管理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三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92)字第223号批准,于1993年3月由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更名为“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后,本基金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
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可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于《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就基金资产的具体托管、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订立《汉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潮流,对未来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同时充分注重投资组合的成长性并兼顾流动性,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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