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7-04-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7-04-16

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普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3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召开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生的费用明细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单位:元)
持有人大会会场租用费 15,000
见证律师费 30,000
公证处公证费 3,000
总计 48,000
根据基金普润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费用的约定,以上费用将由基金普润财产列支。
二、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方案说明书》,对基金普润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普润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普润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同意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因此,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于2007年4月10日生效。
四、基金普润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普润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自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7年4月16日下午基金普润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普润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的安排和原基金普润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赎回
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基金普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后开始办理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原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转换,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上市后,原基金普润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或其他交易。
五、备查文件
1、《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方案说明书》)
2、《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
复》(证监基金字[2007] 100 号)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