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06-28 18:15:11 股吧网页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4年7月13日到期,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4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民族饭店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4年4月25日上午8时开始办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姓名;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计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十)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四、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3月25日,即在2014年3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4年3月25日(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个人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持有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2),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构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该授权委托书原件上需要加盖委托人公章;
2、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如受托人为个人,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参会表决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