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5-20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了基金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经基金兴和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10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39号,回函日期2014年5月14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兴和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兴和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兴和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兴和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兴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自基金兴和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将于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二)关于基金兴和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兴和于2014年5月20日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兴和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兴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关于原兴和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兴和终止上市后,转型后的基金即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进行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届时原基金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赎回。基金办理集中申购和开放日常赎回等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二)《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39号)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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