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7-0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景业:终止上市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7-01-10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和《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等有关规定,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景业")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景业的上市交易,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决定》(上证债字[2007]2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景业
交易代码:500017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7年1月16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7年1月15日,即在2007年1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景业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景业于2006年12月11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件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月5日发布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景业的上市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7]2号文件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景业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积极成长基金"),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017", 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17"。在集中申购结束后1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等渠道办理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519017", 简称"大成成长"。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原基金景业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大成积极成长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原基金景业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TA系统开设大成积极成长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3、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用持有原基金景业的证券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机构。此后,持有人可通过相关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4、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持有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否则,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由此带来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的不便,敬请注意。为了保证基金景业份额持人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大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