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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9-03 07:39:42 股吧网页版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03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及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鑫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金鑫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决定》([2014]498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金鑫
交易代码:500011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4年9月15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14年9月12日,即在2014年9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金鑫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17:00止。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4年8月12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了《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金鑫基金的上市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498号文件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自金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606”,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606”。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等渠道办理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519606”,简称“国泰金鑫”。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与申购赎回
1、原金鑫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原金鑫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TA系统开设国泰金鑫股票型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3、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用持有原金鑫基金的证券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机构。此后,持有人可通过相关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4、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持有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否则,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由此带来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的不便,敬请注意。
(3)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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