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兴华: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2-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二月十日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发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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