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18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2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了泰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泰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sfund.cn)上刊登的《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10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48号,回函日期2014年3月14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泰和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泰和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泰和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办理基金泰和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泰和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泰和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自基金泰和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将于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二)关于基金泰和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泰和于2014年3月19 日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泰和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三)关于原泰和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泰和终止上市后,原基金泰和终止交易,原基金泰和份额持有人转为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后的基金即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后,对原基金泰和进行份额折算,在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原基金泰和的基金持有人可在确权登记后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二)《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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