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31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6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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