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2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0 号)和《关于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48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利群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自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
成立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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