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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02 08:59:41 股吧网页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2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公告》,并于2016年7月1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保证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安排再次提示如下: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第1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由于
2016年7月3日为非工作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经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沟通确认,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可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前往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7月4日(含)至2016年7月7日(含)。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入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期间内对所持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出操作或继续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进行操作的,本基金默认为继续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对应的保本金额以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准,在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内因基金净值波动可能产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净值总额的增加或减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出操作,不享有本金保本权利。提请投资者留意。
3、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为2016年7月8日(含)至2016年7月29日(含)。其中:
2016年7月8日(含)至2016年7月28日(含)为过渡期申购期,投资人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入业务,不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出业务。在过渡期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不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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