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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增长: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11-16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要提示

1、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87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

机构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23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8、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

1

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

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

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

失败。

10、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

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

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1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上的《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和《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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