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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增长: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11-16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二十、其他事项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7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
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
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

1
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
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
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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