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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增长: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11-16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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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

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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