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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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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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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