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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5 09:06:25 股吧网页版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2023年8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4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6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 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0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4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5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6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8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18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8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20
十七、禁止行为 ...... 22
十八、违约责任 ...... 22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3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 2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5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25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拟担任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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