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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