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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2 09:06:21 股吧网页版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2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琼慧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摩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将投资于全球多元化的股票组合,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三大行业:(1)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能源设备及服务;(2)基本金属和矿石,如铜、铝等基本金属的采矿与加工生产;(3)贵金属,如黄金、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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