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8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6
十五、基金的融资 ...... 45
十六、基金的资产 ...... 4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5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一、前言
(一)订立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基金公司境外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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