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2
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7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1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5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8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0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22
十七、禁止行为......24
十八、违约责任......25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5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7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27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拟募集发售摩根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