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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9-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09-19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8年7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8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10月24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券商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人也可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10.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不收取前端认购费,按0.4%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认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0.3%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若认购C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为0。
11.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 本公告仅对"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b.com)上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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